提名委員會職權範圍
成員
1. 提名委員會成員應由董事會從獨立非執行董事中選任。
2. 提名委員會主席應由董事會委任,並應由董事會主席或獨立非執行董事擔任。
3. 提名委員會會議的法定人數為2人。
秘書
4. 公司秘書將擔任提名委員會秘書。
會議召開次數
5. 提名委員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
協商
6. 董事會授權提名委員會,可按提名委員會之需,在集團以內或以外諮詢合適專業意見,費用由公司支付。
職責
7. 提名委員會的職責如下:
. 至少每年檢討董事會結構、人數和組成(包括董事所擁有的技能、知識和經驗),並就任何為配合發行人的公司策略而擬對董事會作出的變動提出建議;
. 物色具備合適資格可擔任董事的人士,並挑選提名有關人士出任董事或就此向董事會提供意見;
. 評估獨立非執行董事的獨立性;
. 就董事的委任或重新委任以及董事(特別是主席和總裁)繼任計劃向董事會提出建議;
. 盡力履行董事會賦予提名委員會的權力和職能;
. 向董事會彙報其決定或建議,法律或規章限制者除外。
會議紀要
8. 提名委員會會議紀要應發送至所有董事會成員。
績效檢討
9. 提名委員會應每年據其在此獲授的職責和權力檢討其績效。 |